保护泰山石,就是保护泰山,就是保护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世界地质资源宝库,就是保护我们的生活家园。4月30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采禁售禁存禁运泰山石的通告,意味着我市对泰山石的保护进一步升级。
泰安警方靠前一步、主动作为,对涉嫌盗采、销售、运输、违规囤积泰山石的行为严查不怠!
5月6日23时40分许,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景区大队夜巡组巡逻至省道S103山口段时,发现并查获涉嫌运输泰山石车辆。
目前,该案件已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5月7日下午,泰安警方通过调查发现朱某某涉嫌在网上售卖泰山石,并将石头存放在岱岳区道朗镇一租赁的居民楼内,警方发现现场存放大小石头约300余块。
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岱岳区市场监管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人人都是
守法者 践行者
监督者 宣传者
泰安警方
坚持线上线下
严查严防
红线面前
任何人不可心存侥幸
附: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采禁售禁存禁运泰山石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巩固泰山石整治效果,严格保护泰山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盗采、捡拾带离泰山石。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盗采泰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捡拾带离泰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全面禁止线上线下销售泰山石或者假借“泰山石”名义销售奇石。对销售泰山石或者假借“泰山石”名义销售奇石的经营场所依法予以关闭取缔。销售盗采的泰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销售泰山石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没收泰山石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通过网络销售泰山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止和查处,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并责令网络交易经营者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违规大量囤积泰山石,引导鼓励泰山石持有人捐献泰山石到指定观赏区。
四、禁止运输、寄递泰山石和假冒“泰山石”。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寄递泰山石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在禁采、禁售、禁存、禁运泰山石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对泰山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涉石违法犯罪活动,营造保护泰山石的浓厚氛围。对造成泰山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终身追究、严肃追责。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