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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钓与捕捞之争:钓鱼人对渔政规定的不满

04-08

垂钓与捕捞之争:钓鱼人对渔政规定的不满

网上曾有一段视频,是垂钓者和执法人员在辩论,垂钓是否涉嫌非法捕捞。对于这个问题,网上网下的争议也很大。

垂钓爱好者自然认为,垂钓不是捕捞,不涉及商业盈利,自然不属于非法捕捞。

但是在各地的规定中,却是也有禁钓期或禁钓区的明确划分。那么,垂钓和非法捕捞的界限究竟是什么呢?

下面,就来简单聊聊钓鱼佬们非常关注的这个问题。首先,来看看引发争议的一个案例。

活泥鳅钓鱼被判拘役

2022年秋天,有钓鱼爱好者在梓江流域钓鱼时被执法人员查获。两个人使用了活泥鳅做鱼饵,被查获时共钓上来近42公斤各式鱼类,有鲢鱼、鳜鱼、翘嘴红鲌等。

经过核实,两人所处的区域正是划定的禁止钓鱼区域,而且又使用了在规定上被禁用的泥鳅鱼饵。最终,他们被认定是非法捕捞,并在随后被起诉。

2023年9月,法院认定两人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两人拘役并缓刑。此外,两人需要赔偿渔业损失一万余元,并购买鱼苗修复所在水域的渔业资源。

这份判决后来引起大的争议,主要就在于两个人的垂钓方式以及获得数量,是否构成了非法捕捞。

在钓鱼爱好者看来,捕捞和钓鱼的区别是很明显的。

捕捞使用渔网或者电击等方式进行大规模捕获,一次性所获数量很大。而垂钓仅仅是一条一条的往上钓,无论是所用工具还是数量,都无法和捕捞相提并论。

其次是性质的不同,捕捞是纯粹的商业行为,捞鱼就是为卖了赚钱。而垂钓仅仅是一项业余爱好,收获多少并不重要,而且钓上来的鱼是自己食用,并不会拿到市场买卖。

正是因为两者间明显的区别,让不少钓鱼爱好者认为,法院的判决过重,甚至于两个被判拘役的人,都没有构成非法捕捞。

但是从另外的角度看,有没有构成非法捕捞,要看具体的立法和规定是什么。

从这两年的情况来看,虽然国家法令和地方的法规,并没有明令禁止垂钓,但是对时间区域以及使用的工具方法,都做了更详细或者说是更严苛的规定。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垂钓爱好者不明就里,成了那个被查获的典型。

那么,具体的细则情况究竟是什么呢?

鱼饵有没有禁用细则

去年判决后有观点认为,国家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活泥鳅等鱼饵,所以当地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

关于这一点,确实能找到依据。202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下发过一份关于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的意见书。

在这份国家层面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捕鱼的方式是否构成犯罪,明确标明的是炸鱼、毒鱼、电鱼等方式才构成犯罪。从这一点去看,使用活泥鳅钓鱼,并不在禁止和违法的行列中。

但是,除了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外,各地方在随后也出台过更细节性的规定。比如重庆在2021年,曾针对垂钓出台过专门的管理办法。

在规定中就明确提到,不能使用泥鳅、虾作为窝料。对于这项规定,重庆的农业农村委曾做过解释。

之所以不能使用泥鳅或者虾类做窝料,是因为这些活物放置在水中后,短时间内能引诱大量的鱼类聚集在一处。尤其是翘嘴鲌这类鱼,更容易被引诱。

而垂钓者通过这种引诱的方法,短时间内就能钓获大量的鱼。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有些垂钓者一天内甚至能钓获数百公斤。

正因为如此,从法规出台的角度看,这一行为方式必须禁止。因为数量一旦够大,这种方法就构成了潜在的生产性捕捞。而生产性捕捞在禁渔期间,自然就等同于违规甚至是犯罪了。

换言之在捕鱼性质的认定上,即便垂钓者不是在捕捞,但数量超过了常规量之后,还是会被认定为构成了捕捞。

这就好比《西游记》中那位在泾河垂钓的老者,他因为得到了神算子袁天罡的指点,每天到特定的地点就能收获满满,最终泾河龙王认为老者的做法也是竭泽而渔,怒而去找袁天罡理论才引发了事端。

现在的情况是,大的河流尤其是长江流域,正在推行全流域禁捕,除了国家层面出台法律法规外,各地方也会出台一些补充性的细则。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你仅仅是垂钓并不是为了赚钱,但只要稍微越过了界线,尤其是此前某些垂钓行为不认定为违规,可后来又有了细则解释的地方,你就有可能在稀里糊涂间,被抓成了典型。

那么,极易模糊的区域又有哪些呢?

垂钓的界线和工具的限定

还是以重庆出台的管理办法为例,设立的禁捕区包括了长江干流,长江的所有支流,其他河流以及水生生物保护区。

在这几种规定的区域内,是禁止捕捞的。而对于垂钓来说,上述禁捕区域又有详细的划分。

原则上,所有禁止捕捞的区域是可以进行垂钓的。比如长江全流域现在禁渔,你带着鱼竿去钓鱼这个行为并不违规。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禁捕区域内,有些地方可能又被另外划定为了禁止垂钓区域。

这种在禁捕规定上又加了规定的地方,只要政府相关部门不撤销规定,任何时候都是不能去钓鱼的。

在重庆,当地划定的禁止钓鱼区域是6个水生物保护区。如果钓鱼爱好者到这几个地区去钓鱼,那就是往枪口上撞了。

禁止钓鱼的区域之外,还有禁止钓鱼期的规定,从名字上就能看出来,前者是区域的限定,后者是时间上的限定。

区域的限定是有特定范围的,而时间的限定则指的是所有河流。按照我国的《渔业法》以及重庆当地的规定,禁止钓鱼期限内,任何河段都不能进行垂钓。

而这个期限,一般是每年的3月份到6月份。按照重庆的规定,是每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之所以是这个时间段,因为这正是鱼类的繁殖季。

假如说一个钓鱼爱好者这个时候去垂钓,即便所在区域不是禁止钓鱼区域,也等于违反规定了。

只有过了这个时间段,而且还得是在一般的河流区域,不是被禁止钓鱼的区域,才能进行非捕捞性的垂钓。

上述是对钓鱼区域和期限的界定,在使用工具上,就像不能使用泥鳅等活物做窝料和鱼饵一样,也有详细的规定。

在重庆,每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鱼钩只能使用两枚以下的单钩或者是一枚复钩,而且鱼钩的宽度要在两厘米以下。

之所以对宽度做规定,是因为超过宽度后会被认定是“锚鱼”。所谓的锚鱼,是指暴力突刺的捕鱼方法。这种方法会伤害鱼类,而且也很容易误伤别的水生保护动物。

至于钓竿之外的辅助设备,比如视频辅助或者探鱼设备等,这些都不在垂钓的范畴,都被禁止使用。

最后便是垂钓的收获量,按照重庆当地的规定,每人每天钓鱼的收获物总重不能超过2.5公斤。

一旦超出了这个量,多出的部分就得放回水里。假如钓上来的鱼正好是2.5公斤或者超过了重量,这条鱼可以留下,但其他钓上来的鱼,不管数量多少都得放归河里。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鱼咬钩深不容易存活,比如黄颡鱼等,这些钓上来很快就死掉的鱼,不会限制数量,也不必放生。

上述限制仅仅是一部分规定,其他的一些细则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透过这些规定其实可以看出来,各地方对于垂钓制定了很多细则性规定,对垂钓爱好者来说,稍不留意就可能已经违规了。

如果又正好被执法人员查获,一旦被认定为违反了规定甚至是违法,那只能怨你自己在下钩前,没有去了解所在地的规定是什么。

对很多钓鱼爱好者来说,各种繁琐的规定限制了钓鱼自由,更限制了垂钓的乐趣,情绪上肯定会有所抵触。

但是,你得看到规定背后的实质情况是什么。

禁止和限制的本质是什么

经常有人会说,钓鱼是一条条的,怎么可能会把河里的鱼钓光呢。这话逻辑上没错,但却有一个很关键的前提,那就是所在河流里鱼到底多不多了。

长江为何要禁渔,就是因为河里的鱼类资源大幅度下降,已经到了不能恢复生态体系的角度了。

从个人的角度看,整个长江里的鱼类资源是够钓的,但钓鱼变成群体行为,甚至有人利用钓鱼方法依旧从事商业性的捕捞,那禁渔就成了一纸空文得不到实效。

所以从本质上来说,之所以要实施禁渔,甚至连垂钓都做了严格限制,就是因为鱼整体上减少了。

不光鱼少了,比如长江里的白鱀豚,此前已经被确定为灭绝了。而这些大型鱼类,都是以长江里的中小型鱼类为食的。如果长江里的生态系统失衡甚至断裂,负面影响将会接踵而至。

也因此,长江流域现在把钓鱼都做了严格限定,可见情况比人们想象中的还要糟糕。

结语

需要指出的是,各地方的禁钓规定具体是什么,每个地方都有不同的标准。

就比如位于威宁县的草海,此前通过保护性措施,湖泊里的鱼现在越来越多,当地还会定期组织捕捞。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垂钓,肯定就不会有任何严苛的限制了。

所以说,垂钓是娱乐休闲不假,但垂钓要因时因地去看。去鱼类泛滥的河流里钓鱼,还是有益生态呢。相反,在严格限定地区试图突破规定,自然就会被认定为违规。


参考资料:

《两男子用活泥鳅钓鱼被判刑:钓鱼与捕捞的界限应厘清》 南方周末 2023年9月6日
《权威解读:禁捕水域可以钓鱼吗?这20个问题是关键》 华龙网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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